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发表时间:2021-12-19 16:53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放大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国家开放大学组织的课程终结性考试、形成性考核、学位英语考试、单科课程考试等考试,其中 课程终结性考试主要包括集中在考场进行的纸笔考试和计算机 考试两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考生是指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组织考试的 学生;考试工作人员是指主考、监考、巡考、试卷评阅、考务 管理和技术支持等考试工作相关人员;违规是指考生违反考试 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按性质主要分为违纪、作弊、替考和扰乱考试秩序等四类。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四条 考试开始前15 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 、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 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 (考试通知单) 、学生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证或者证件不全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生考试时不允许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第六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 和该考试科目允许的相关资料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其它物品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条 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如发现试卷不全、缺损、漏印、错印等情况,要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八条 考生答题前,应在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 卡等,下同) 指定区域准确完整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 座位号等信息,字迹要工整清晰。禁止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 外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或作其他标记。 第九条 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第十条 考试开始30 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30 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考试。 第十一条 考生答题时只允许使用同一种颜色(黑色或蓝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作答,特殊要求的科目 (如 答题纸、作图等) 按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考生应独立作答,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旁窥、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本人答卷,严禁夹带、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考生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出入考场。 第十五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 将答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卷并确认无误 后,考生按监考人员要求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草稿 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第十六条 留考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与 其他考生或人员接触。 第十七条 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 序,不得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 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 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 (一) 考试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将其放在指定位 置; (二) 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三)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 (四) 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或做暗号; (五) 在考场或考试管理部门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 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 (六) 使用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答卷指定区域以 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 息; (七) 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入或离开考场; (八) 留考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与其他考生或人员 接触; (九) 参加计算机考试期间擅自使用优盘、移动硬盘等外 接设备; (十)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作弊: (一) 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 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设备; (五) 故意破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六)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学号等信息; (七)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八)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也认定为作 弊: (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 格、免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 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三) 形成性考核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四) 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五)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六)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替考: (一) 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二) 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三) 试卷评阅过程中答卷被认定为笔迹相同; (四) 形成性考核由他人代做或笔迹相同; (五) 未参加考试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成绩; (六) 其他应认定为替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 试秩序: (一) 考前窃取考试试题、答案或将计算机考试试题拷贝 带出考场; (二)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试卷评阅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三)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四) 恐吓、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 害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考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六)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 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违纪”。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作弊”的,取消涉事考生该科目考试 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情节较重的,同时取消涉事考 生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 录“作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给予涉事考生停考一学年、严重 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同时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一) 组织、参与团伙作弊; (二)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 信息; (三) 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接收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涉事考场或考点全体考生成绩, 其中有下列前两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对涉事考生按“作弊”进行处 理: (一)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 弊现象; (二) 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三分之一; (三) 在考点以外的场所参加考试; (四) 在非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替考”的,取消涉事考生当次报考各 科目考试成绩,停考一学年,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给予留 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在办学组织体系内通报批评。在涉 事考生成绩档案中该科目记录“替考”。替考两次及以上的,同时 取消涉事考生学习期间所有成绩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为“扰乱考试秩序”的,终止涉事考生本 科目考试,取消其当次报考各科目考试成绩,取消学士学位申 请资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在涉事考生成绩档案 中该科目记录“扰乱考试秩序”。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总部收回证书并撤销学历。 第五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 办法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违纪、作弊、替 考等相关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 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含) 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涉事考生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填写收据。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所列相关行为的,应当由两名 (含) 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 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事考生的违规行为进 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可以通过视频录像, 对涉事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考点汇总认定考生违规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 后报送分部,分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复核和处理,发布处 理结果,并报总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生对违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处理结 果公布后 15日内向分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考生不接受分部 的复核意见,可向总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总部复核意见为最 终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总部开展的“非集中式网络考试”和“手机考试”等特殊形式考试,其违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 行,具体内容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场纪律》《广播电视大学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负责解释。 |